土地出租未办理备案登记合法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当事人就土地出租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土地出租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土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