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的交易活动本身与《拍卖法》中对拍卖活动所作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依据《拍卖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对网络拍卖交易和传统拍卖交易做出以下区别:1、拍卖标的(1)拍卖标的权属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卖物品为委托人所依法处分的物品,且依据《拍卖法》第23条的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网络拍卖中,拍卖物品一般为“委托人”(即卖方)自己所有。(2)拍卖标的范围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品既可以是价值昂贵的物品,也可以是价值低廉的物品,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无形资产,还可以是财产权利;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有限,物品小到玩具,大到汽车,种类虽繁多,但涉及到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就很难操作。2、拍卖主体传统拍卖中,拍卖主体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拍卖法》规定的条件。拍卖活动应当有拍卖师主持,拍卖师的资格取得也有严格的规定;网络拍卖中,“拍卖人”和“委托人”同为卖方,“拍卖师”被网络技术平台的交易程序所代替。3、拍卖程序传统拍卖中,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都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与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身份、拍卖标的不仅有审查的义务,也有审查的权利;网络拍卖中,没有传统拍卖意义上的委托、公告与展示,其所有交易过程都按照技术平台预先设计的程序进行。因网络交易的环境和交易中卖方在交易中所处地位的特殊性,技术平台的提供者无法准确地审查卖方身份和物品的真实性。4、法律责任传统拍卖中,拍卖全过程、拍卖活动产生的纠纷适用《拍卖法》;网络拍卖中,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及承担至今没有明确的适用条文,因而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5、其他区别传统拍卖和网络拍卖还有这样一些不同:交易的类型、参与交易活动的空间、交易活动结束的方式、活动的成本、中介机构的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