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私有制1952年结束。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以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开始,到195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自此,封建土地私有制度在我国大陆彻底废除,但台湾省封建土地私有制度的废除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土地私有制时,封建王朝对丁口耕地摊派征粮苛重,耕地包括官田、屯田(屯军逃亡,被豪家抢夺出租)、民田,除征粮、征银外,还有“夏税钞”、“秋税钞”、“食盐钞”等税目。一部分“官学田”、“废寺田”均为农民分担种植。大部分耕地为豪家吞并,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大量耕地,拥有封建公田。农民多数租田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