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总之,这里的“司法权”是“泛司法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经法院判决无辜者被枪决不属于这里的致人死亡范畴。对因为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