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是无效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由离婚双方自由处分或抛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