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日。此处的拘留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但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日。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所以刑事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但是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法律依据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