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仲裁代理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组成人员、各仲裁员:为维护劳动仲裁权威,规范劳动仲裁代理人的行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二、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四、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五、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六、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并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