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又称发票人。票据的当事人。即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和支票)上签名发行证券的人。发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店及公司企业。

由于开立的票据性质不同,付款的方式不同,因而发票人也不同。在本票,发票人即自己承诺付款的人,为本票的主债务人。

采用发票人方法的目的在于使票据发行或结算过程中债权或债务人清楚、明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扩展资料

发票人必须记载在票据之上,并在票据上签名,如为法人,则由其授权人的签名。发票人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付款或担保付款的义务。

汇票的发票人不直接承担付款的义务,在汇票被承兑之前,发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之后,发票人负有保证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得向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本票的发票人是主债务人,负有自己直接付款的义务。

支票的发票人负有保证付款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8年颁发的《银行结算条例》规定,银行汇票的发票人只能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