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会构成刑讯逼供:

1、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或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并且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2、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