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是指依法对房屋承担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共有两种房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分享权利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分享权利义务,房屋共有权保护共有人的权利。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