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