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未落户人口(含非计划生育人口);2、在本市长期生活居住,与本市户籍的抚养人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无户口人员;3、捕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刑满释放未落户人员;4、本市区(市)县范围内移居或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县迁移的未落户人员;5、出国时户口在本市注销,现回本市定居的未落户人员;6、原籍系本市的未落户大中专毕业生;7、入伍前户籍在本市的未落户复退军人;8、符合本市入户条件,情况清楚、手续齐全的其他无户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