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在知道拟转让股权的通知后一定时间内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且须把转让的具体条件,

即金额、付款方式等告知其他股东,因为他们需要以同等条件才可以优先购买。

公司股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经过了规定的时间既不主张优先购买也不明示同意对外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

得到公司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即可对外转让股权。

同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其他股东在收到对外转让通知后须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章程没有规定优先购买股权的时间限制,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在通知中注明。

但是,无论是章程还是通知的规定,都不得少于30日,少于30日的以30日为准。

最后,在一种特殊情况下,就是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股东应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