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6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的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从判决。2008年4月23日左右,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得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时任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薛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49000元。在薛的帮助下,被告人许某某获得江苏金余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票据诈骗犯罪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待上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