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一方反悔的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物在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诉讼中,由于对不同性质的财产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主张财产返还的当事人对于所主张的财物负有举证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相关规定,对于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行为,所收受的财物为非法所得,交付财物的一方,财物实质上是其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原则上应该依法收缴。(2)对于以订婚为名义进行财产诈骗的,不论由哪方提出解除婚约,都应将诈骗所得财产全部退还给受害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而自愿交付的,不能按赠与对待,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退还。(4)对于一般借婚约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索取财物的一方或者给与财物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都应当酌情返还原物或折价返还。(5)对于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赠与对方贵重物品的行为,由于赠与行为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作出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一方退婚,所附条件不成立,赠与行为也当然停止生效。因此,受赠与一方在退婚时负有返还所收受贵重财物的义务。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6)而在订婚期间,双方自愿互赠的一些小礼物,价值不高的衣物、生活用品,或者双方共同旅游、吃喝的一些花费,属民法上的赠与行为,且对赠与人生活影响不大,一般不予返还。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