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总水平不断提高,各类诉讼量也相应地逐年提高,前些年非常少见的专利侵权诉讼,这几年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国外企业对自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加,在中国申请了大量的专利,随之而来的专利纠纷,特别是涉外专利纠纷也日益增加,作为国内企业,怎样更好地应对专利侵权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也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案例:2004年7月6日,某A以B公司制造的编织机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B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本所专业律师进行了咨询。B公司提供了一份材料,是C公司向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一份《声明》。根据该声明可知,原来,早在2002年,某A就以C公司侵犯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延边州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对C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进行处理,之后,C公司递交了上面提到的《声明》,说明在1998年某A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前,C公司已经用此技术开始生产编织机,因此,C公司对该项实用新型专利享有先用权,并且在2000年,陈某曾在某杂志上刊登了一篇文章,对该项技术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某A是在2001年才提出该项专利申请的,因此,其专利已经丧失新颖性,应为无效专利。后某A与C公司双方达成和解,某A撤销其申请。根据B公司提供的材料,律师提出本案中某A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为已经丧失新颖性,B公司产品是利用公知技术进行的生产,并不侵犯某A的专利权,律师同时建议B公司应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申请,同时律师建议B公司尽快进行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B公司遂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律师首先调查第一手资料,包括刊有陈某文章的杂志原件,以及延边州知识产权局当年某A申请对C公司进行处理的有关档案材料,以及B公司自己产品原件。在答辩期内,律师即以B公司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无效的申请。同时,在一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递交了前面调取的材料。专利复审委受理了B公司的无效专利申请后,律师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2004年12月,某A向B公司就专利无效案提出和解,B公司同意和解。B公司撤销对某A专利的无效申请,同时某A也撤销对B公司的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