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趋势,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转移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债务人转移、隐匿、出售或者损害财产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案件难以执行。2、债权人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财产保全的选择,根据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案件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保证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3、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止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未来法院裁定的实体权利。要求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查封、扣押等措施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认真列出。及时提交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4、不起诉的,必须与债务人实施还款计划及相关有效措施。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