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和岗位的要求首先,需要明确,只要不在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就不需要回避。比如父亲在机关,儿子在下属事业单位,或者丈夫在清华,妻子在清华附中。其次,在一个单位里,也不是都需要回避。如果有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两人都不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这四类岗位上,那么就只规定了管理人员不能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例如丈夫当校长,妻子当副校长或者教导主任等。除财务、审计等专技人员外其他人员则不作要求。再次,两人不能同时在上述四类岗位上,也不能其中一人在上述四类岗位上而另一人与其具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例如丈夫干人事科长,妻子干财务科长,又例如儿子干财务科长,父亲干分管财务的副校长。除此之外,均不禁止。二、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一是夫妻、父子、祖孙;二是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甥侄;三是公婆、丈人、丈母娘、舅子、姑子、姨子、叔子、亲家公、亲家母;四是继子女、养子女所形成的上述关系一视同仁。除此之外,均不禁止。三、除此之外,还需要回避吗一方面,笔者认为,上述在回避规定中所称岗位回避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带有权利限制性质,如对公民参加公招的限制,所以除政策制定部门或另有法律法规外,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得增设岗位回避要求。另一方面,事业单位是公共部门,即便不适用回避要求,组织也是有权以各种理由甚至不用理由给工作人员换个岗位的,只是不能用岗位回避作为理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