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遇因价签与商品不符导致的低标高结属于商家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民事损害赔偿一般原则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但填平原则难以对一部分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起惩戒作用,也不能很好地补偿消费者实际损失。新《消法》55条正是要重点规范这种情况。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