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 ,女,19××年×月××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镇××村×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沭阳县公安局
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先锋 局长
原审第三人:仲××,男,19××年1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
因不服沭阳县法院(2012)沭行初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请 求 事 项
请求宿迁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沭阳法院(2012)沭行初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沭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关于案情的简要回顾:
2010年9月,上诉人发现栽植在宅基地上、靠近仲××家的一棵直径约50—70厘米的树木被人盗伐,树木当时没有运走。2010年12月,上诉人又发现被伐倒的树木被人偷走。后经多方打听,获悉树木是被仲××盗伐的。
上诉人于 2011年2月2日向沭阳县公安局提出控告,一直未获答复。上诉人于2011年5月30日向沭阳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沭阳县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1]沭 行复第8号)以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届满后“补充”的【沭公(庙)不字[2011]第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下称《不予处罚决定书》)为根据,以“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诉人于2011年9月7日起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诉讼程序:
【沭阳法院受理案件严重超过法定期限,构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42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人自2011年9月7日向沭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至2012年2月15日受理案件,时间长达131天,严重超越法律规定的期限。
【沭阳法院拒不立案且拒绝下达不予受理裁定违法】期间,上诉人向沭阳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经过一个月后,沭阳法院明确拒绝立案且拒绝下达不予受理裁定,属故意枉法。
【最高法院关于上级法院立案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立案的艰难】上诉人根据上述规定又用特快专递将《行政诉状》寄送宿迁市中级法院,宿迁中院将案件转回沭阳法院,如此往复两个来回,沭阳法院仍然拒不立案。(而且,用同一特快专递寄送的另一对沭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状到目前尚未立案!)
【向首长反映】上诉人无奈,通过公开渠道分别向沭阳县委书记蒋建明和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反映,沭阳法院在首长的过问下才勉强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