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看当地房管部门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公租房保障家庭因户籍、住房、收入和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须在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保障部门审核后做出是否保留资格的决定。如发现保障家庭隐瞒事实,经查实后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自查实之日起,相关家庭成员较长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外迁或亡故。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