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市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常见的民事诉讼主要指市民之间、市民与法人之间产权产生的纠纷、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的纠纷。市民之间由买卖、租赁、贷款、赠与、当铺等合同行为引起的纠纷和继承遗产引起的纠纷。不当利益、管理等产生的债务纠纷和破坏财产的赔偿纠纷。如果你不归还,代替别人饲养迷路的动物等。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犯公民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和肖像权。侵犯市民发明权、版权(版权)引起的纠纷。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离婚和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抚养、抚养、抚养纠纷。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