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认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扩展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