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法来说它调整的内容,又不是仅仅涉及到公司的股东、公司本身,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比如说公司还有打工的,就是公司还有职工,那么公司在交易过程当中,它要和人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还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的产品,是在市场上销售的,还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所以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它是关系到全社会的整体的利益,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那么这个修改以前的这个公司法,是在11年前,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次会议,在1993年通过的,从1994年开始,7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也就是说这部法到现在已经施行了11年了。那么应该说公司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公司的这种企业组织的行为,对于保护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我们国家现在企业制度的形成,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应当说是起到了很大作用。因此,修改以前的、原来的公司法,它的历史功绩是一定要充分肯定的。那么为什么我们现在要修改呢?那么主要的原因我想是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在十一年前,制定公司法的时候,当时正好是我们国家刚刚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这么一个时期,因此在公司法当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比较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政府干预的色彩。在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上面,那么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我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比如一个方面,那么对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因为设立门槛一高的话,它就不利于鼓励投资,不利于鼓励大家去创业,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对于公司的组织机构的一些规定的话,应该说应该更注重,因为公司大小是不同的,应该是更注重让公司自己来选择,体现公司和股东的意思自治。但是原来的公司法的规定,在这方面应该说体现得不够。那么第三个方面的话,对我们一些股东,特别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应该说还不足,特别是缺乏了,一旦发生了纠纷,发生了争议的时候,能够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这种救济渠道,来维护自己权利的,这种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一些制度的安排。 那么第二个方面,公司法实施这11年来,应该说我们国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整体国力是明显上了一个台阶,不管是说它的经济体制也好,说它的企业制度也好,应该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那么再比如,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这十几年的发展,不断在发展壮大,再比如我们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可以说,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情况和十几年前发生了很大变化,那么法律当然也要适应形式的变化要做出新的修改。那么我们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就是在充分地征求社会各级各方面的意见,在认真地总结这11年来公司法实施当中的经验教训,这样一个基础上,对我们公司这些法律制度呢,进行一些适时、适度的调整,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公司法能够更加地适应我们这个经济市场化的需求,适应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为我们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的这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那么这个应该说是修改的一个简要的背景,那么我想分成三个部分的内容,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做的一些重要的一些修改。那么今天先讲第一部分。新的公司法是怎么样降低设立公司这个门槛。 作为公司法来说,我觉得它应该起到一个作用,就是能够起到鼓励大家去创业,鼓励大家去投资,尽量多设立公司,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的话,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才会提高,整个社会的财富才会不断的涌流。那么为什么说我们老的公司法在这方面有缺陷呢?那么我觉得主要是表现在两个方面,那么一个是在公司的注册资本这个表示上面,我给它概括起来是“一高二死”,怎么叫“一高二死”呢?就是原来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太高,按照原来公司法的规定,比如对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分成三档的,比如说搞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的这种公司,你最低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万元,那么你搞一个从事零售商业的这么一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要达到30万元,那么你就是从事一个一般咨询服务活动的小公司,你最低的注册资本额也不能少于10万元,这就是它的门槛是比较高的,因为大家知道,十几年以前,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或者我们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的收入来说,一下子要拿出10万元,就是按照最低的资本额来设立一个公司,应该说都是有一定困难的,这就是一高。二死呢,就是同时我们的法律规定,你注册资本的话,你必须一次全额全部缴清,比如说10万元,10万元一下子就全部掏出来,你如果不缴清的话,你的公司就不能设立。那么这个是第一个方面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