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退休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如果双方都有公司,则分别享受奖励待遇的一方有公司,另一方享受奖励待遇的双方没有公司,另一方享受奖励待遇。(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查表,由所属公司负责审查,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查表和《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分别明确记载,向公司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是,发放养老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发放2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退款。(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分期付款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的部分发给继承人。(7)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之前,必须在公司和社区公布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等领取奖励费15天内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发放奖励费。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