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以及组织及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2、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逼迫引诱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的行为;3、犯罪组织人员较多,结构较紧密,有领导者、骨干成员等;4、对其他人员以及社会造成故意伤害期行霸市,敲诈勒索等违法的行为。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以及影响社会经济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