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法律规定就是年满18周岁为止。例外情形: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读大学的,也属于不能独立生活。

1993年11月,最高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第12条规定,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尚在校就读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二、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明确确定年满18周岁的,父母不必抚养。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明确规定,“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据此,已逾18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教育,其父母便没有为其提供抚养的法定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