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定的程序,企业必须依法操作;二是因为资方是主导权地位,劳动者相对为弱势群体,通过备案程序能让政府主管机关更好的维护劳动者有合法权益与公平地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条款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求及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