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物权是基于物的归属而享有的对物的直接支配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的效力。土地使用权一经设立,土地使用权人就可以享有独立的占有、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其他一切单位或个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土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之义务。即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为土地的使用者,义务主体为土地使用者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土地使用权首先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具有物权的基本属性。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他物权,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支配的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是因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需设定在国有土地之上,依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而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来自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即土地所有权人在不丧失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暂时或长久地让渡与土地使用权人。也因此土地使用权人的发生需要所有权人有释出土地使用权的意思,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特定相对人授予土地使用权的单方行为或者合同行为,即为法律规定的划拨或者出让行为。但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并不导致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丧失。事实上,土地所有人是通过由他人利用土地的使用价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所有权,实现土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3、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制物权。由于土地使用权是设定在他人的所有权之上,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必然要受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使用权的让渡取得的,其享有的权利并不能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其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行使的方式都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定。因此,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另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受到的限制也不同,比如,划拨方式取得土使用权的权能就远远小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权能。4、土地使用权是以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为目的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外乎两种目的:一是不在于自己利用,而在于开发经营,即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要把土地作为劳动对象,对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或者建设地面建筑物等工作物,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或出租建筑物等工作物的活动,即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二是不在于开发经营而是自己直接利用土地,即在地上建设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把土地作为劳动资料与其他生产要素配置起来形成生产经营能力,或者用于从事其他公益事业。不管是何目的,都是为了土地这个有限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这也是国家最初释放自己的所有权权能,创设土地使用权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