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协商离婚,包括子女、财产和债务,可以选择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考虑到涉外协议的离婚,应考虑各国或地区是否建立了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一些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香港在内,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程序。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和台湾等一些国家或地区也采用诉讼离婚和行政登记离婚。即使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通过登记,当事人需要亲自出席。对于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婚姻,双方必须亲自出席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委托他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只有双方都在国外学生或在国外工作,或者夫妻双方都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机关不接受离婚的情况下),才能委托律师在原结婚登记地登记离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