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以杭州市为例,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前款规定的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扩展资料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对居住房屋实施装修的,应当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需要对房屋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的,在装修施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区域内的物业装修活动情况定期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对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装修活动,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房产、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居住房屋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对危险房屋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相应的治理和解除危险措施。

第二十条 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房屋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出租时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在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承租人。

(三)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控制同一居室的实际居住人数。

(四)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七)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八)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