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证明材料→受理(符合条件要求) →审查、核实材料→征求公安、教育、外事部门意见→上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颁证。
2、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3、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扩展资料:
申请材料: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类);
(2)申请单位概况;
(3)申请单位外国专家管理机构成立的通知;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基本制度、教学评估制度、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工作制度(包括外事纪律、外事办公室职责、外事专干职责、安全保卫措施);
(5)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7)单位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资金证明复印件;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