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