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是包括以下四类:

(一)担保物权优先权,它是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而成立的优先权;

(二)破产费用优先权,它是基于公有或共同费用等经济原因而成立的优先权;

(三)劳动债权优先权,它是基于维护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存权而成立的优先权;

(四)税收优先权,它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需要而成立的优先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