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

消防安全合格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组织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扩展资料:

一、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教委.

(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