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应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巴士和巴士、环卫、邮政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五个标准。(3)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的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家五项标准。(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汽车车型排放检测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相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