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及核准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5、6、7、8条。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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