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诉讼权利有起诉权、答辩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申请回避权、调解权、反诉权、抗辩权、提出证据和质证权、上诉权、申请执行权、和解权、撤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申请再审权等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