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刚上小学,前妻要求增加抚养费怎么办我与前妻于07年育有一女,09年与前妻离婚,当时在法院调解式离婚,上面约定孩子由前妻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其女独立生活为止。”。2010年小孩上幼儿园,我每月除给前妻400元钱,另每年还要付孩子学费、日常看病费计4500余元,节假日、生日等我还要另我主动给点钱,买些孩子喜欢的东西或衣物送去,这样,平均每月我要付给前妻1000多元。2013年我工资2400元,小孩也即将上小学,每年学费只有400多元了(我可以给一半200元),前妻要求增加抚养费,说要上特长班,物价上涨,医疗费也上涨,让我每月付600元(学费、医疗另算)。我2011年再婚育有一女,父亲瘫痪,妻子无工作,每月我还要付1600元房贷,所以感觉经济压力很大。后来我查法律条文解释“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现在,我想问律师或朋友们,法院当初的行文是否合法,我前妻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能否在可能再上法院时,把该给孩子的所有费用统一成一笔钱(“抚养费”),我该怎么办?谢谢。律师解答:你与前妻已经离婚,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已经由法院经过调解确定了,所以你现在只要每个月给付400元给你的前妻作为孩子抚养费即可。而对于你的调解书中关于医疗、教育的费用,实际上是不包括在400元内的,也就是说,孩子每个月基本的生活费用是400元,包括基本的生活支出、教育费用和一般医疗,如果有意外事故或者大病涉及到大量医疗费的支出,那么你需要另外支付,但根据法律规定,你支付的总额不应该超过你收入的30%。所以到目前为止,你只需要按照原来的调解书,向你前妻支付每个月400元的费用即可,没有大病你不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果你前妻要求增加抚养费,你自愿给付即可,不愿意的可以拒绝支付。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