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以同居生活、相互照顾为目的而缔结的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的解除条件即是解除同居关系。如果解除条件成立,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的财物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赠与是发生在同居期间的,应当适用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方式处理财产,我国关于同居期间的赠与的法律属于空缺,我国法律规定了,同居前的赠与是比照一般赠与予以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处理。那同居期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 在同居前的赠与处理方法是比照赠与关系予以处理,那么在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赠与行为也应当比照赠与关系予以处理,不能因为双方有同居关系而否认赠与的效力,只要受赠方接受了赠与财产,赠与财产已经实际交付了,如动产已经转移占有了,不动产已经过户登记了,那么就赠与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