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的市民王女士在城区一家酒店从事客房服务员的工作,每天早上7时30分就要上班。前段时间,公司通知晚上9时开会,当时她参加了会议,可后来看到时间越来越晚,自己居住的地方离酒店也较远,遂向主管口头请假,在得到准许后她才离开。没想到,第二天她去酒店时却被告知被记旷工。

王女士说,她觉得公司的做法很不合理,曾找过劳动部门,但由于自己已经退休,工作人员称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要么与单位协商,要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本想在退休后再找一份工作,多挣点儿钱补贴家用,没想到现在还受这样的窝囊气。”

对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解释,他们也接到过一些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发生的劳动纠纷,主要是大多“退休打工族”仍将自己作为“劳动者”、“职工” 看待。其实,我国法律规定,当你拿到退休证告别工作单位的那天开始,也告别了“劳动者”、“职工”的法律身份,一旦遇到纠纷,应该选择非劳动法律关系的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律师说法

可依《合同法》维权

目前,我国《劳动法》没有将退休人员再就业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任何人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便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再受《劳动法》的保护。

“退休打工族”虽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益可以被随意侵犯。退休人员再就业作为劳务(雇用)人员,应适用《合同法》维权。《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