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需要的材料有:1、证件类,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2、证明材料类,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已经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准备好以上材料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审查后,工作人员在30日内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