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