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为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为甲方。甲方把乙方派遣到与甲方签订了务工合同的丙方工作,那么,乙方与丙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形式,就是“劳务工”。劳务工是与由劳动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型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后向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劳务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劳务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由劳务型公司按规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劳务输入的实际用人单位不发生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是从事劳动服务。劳务工是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被特区内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人招用劳务工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②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劳务工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招用劳务工的程序是: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之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②劳动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在上岗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需对劳务工进行培训或试用,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签订劳动合同。③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根据深圳多年来招用劳务工的实际情况,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不得将特区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给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