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理由包括:1、建筑物已经建造完成但还没出售或者交付,此时由开发商缴纳物业费。2、业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并未履行应尽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养护等。3、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物业费用过高。4、物业擅自设立不合理且无必要的收费项目。对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及金额有争议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