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如下:

1、生产者自我检查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验收;

3、程序及组织(程序验收,组织验收);

4、验收评定;

5、(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6、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7、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8、参加验收单位签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