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

扩展资料:

农转非的程序:

1、每年省市人事局向各区县人事局和相关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与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家属农转非指标。

2、各区县人事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量和农转非人员的标准与条件,制定工作方案,分配指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遴选、审核。

3、各区县人事局对对初审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4、各区县人事局对初审合格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填写《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5、省市人事局在接到农转非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合格者开据《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

6、各区县人事局持《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农转非名单》先后到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

7、录用公务员、招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农转非工作,由各系统区县主管部门摸清基本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送交区县人事局审查,区县人事局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在收到材料后按照农转非的工作程序上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