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具体包括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用费用。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3、误工费。根据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9、后续治疗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发生伤人交通事故后,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的,超出部分由责任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