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医师超范围行医分以下情形适用法律查处:

1、医师超范围行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

2、医师超范围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3、还可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给予提前考核、暂停执业3-6月、注销注册等处分与处罚。

二、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超科目、超范围实质上就是无证行医,因为,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了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执业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意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