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鞋类三包法》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1、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2、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鞋类三包法》第七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国家鞋类三包法》第四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扩展资料

以下条件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